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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蚕桑生产的通知

各桑蚕茧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河北省林业厅,重庆市外经委,宁夏自治区科技厅,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
  
  去年秋茧上市以来,茧价上涨较多,致使今年一些蚕区特别是西部蚕区,有盲目扩大种桑养蚕规模的意向。为确保蚕桑生产稳定发展,切实保护蚕农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稳妥安排生产。各蚕区要全面分析当前国内外茧丝绸市场,充分认识到目前世界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国际市场生丝价格仍在徘徊,国内丝绸产品市场比较稳定,价格没有明显的回升。因此,今年全国的蚕桑生产,仍以稳定为主、适当恢复,力争总产量保持在60万吨左右。二、继续优化生产布局。继续坚持“稳定东部、提升中部、适度发展西部”的布局原则。东部蚕区历史悠久,蚕茧质量好,生产
  
  水平高,加工业发达,是满足高档丝绸生产的优质茧生产基地,必须稳定发展;中部蚕区面积比较稳定,单产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西部蚕区生产比较效益好,发展优势明显,但在当前全国茧丝绸消费尚未有大的增长的情况下,也要防止盲目扩张。
  
  三、做好蚕种产销引导。由于2009年蚕种产量减少,致使2010年蚕桑生产春期用种偏紧。各级蚕桑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蚕种购销协调,引导蚕种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同时,还要根据茧丝绸市场行情和蚕桑生产情况,认真分析今年秋期和明年蚕种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蚕种生产,力求既保证蚕桑生产用种,又要防止蚕种过剩。
  
  四、加强蚕桑技术研究和推广。有关科研单位要以国家蚕桑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加大蚕桑品种改良、桑树栽培、病虫防控等技术的研发力度,为蚕桑生产提供技术支撑。蚕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大力开展蚕桑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蚕农种桑养蚕技术水平、蚕桑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五、切实加强生产指导。各级桑蚕茧生产主管部门要在销发蚕种之前指导农民稳定桑园面积,控制养蚕规模,加强桑园和蚕室管理,加大病虫害防控力度,力争今年桑蚕茧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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