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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法[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考核验收步骤和方法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自查阶段。2010年7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对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未能按照规划完成任务的,要抓紧进行补课。各地检查验收结果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条法司)。
  
  第二阶段,交流检查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由财政部条法司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普法工作进行交流检查,按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交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撰写检查报告,报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条法司)。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条法司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地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全国普法办公室上报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和先进典型材料,为全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考核验收方法。考核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普法对象、查阅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为确保考核验收实效,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试考核标准试题。自查和交流检查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其中,对财政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15%,对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
  
  (三)考核验收标准。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考核评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照上述办法和计分标准做好考核验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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