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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建设[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是指经批准成立的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设一、二级交易中心。一级交易中心为全路性交易市场,设在北京;二级交易中心为区域性交易市场,设在各铁路局所在地;一级交易中心对二级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有形市场监管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主要包括:
  
  1.确定交易中心管理原则;
  
  2.依法审核一、二级交易中心的设立、变更、撤销;
  
  3.批准一级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4.处理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铁路建设有形市场实施具体管理,主要包括:
  
  1.检查一级和二级交易中心建设情况;
  
  2.定期检查一级和二级交易中心运行情况;
  
  3.对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 铁路局成立的由主管建设副局长担任主任、建设管理处处长、物资管理处处长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的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受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二级交易中心实施管理,主要包括:
  
  1.指导二级交易中心组建,批准二级交易中心规章制度;
  
  2.对二级交易中心运行进行监督;
  
  3.处理二级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4.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 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二级交易中心管理和交易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进行监管,对存在的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交易中心设立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铁路建设需要分级设置,一级交易中心由铁道部组建并进行管理,二级交易中心由铁路局报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建并进行管理。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和收费批准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是非营利性的自收自支的法人单位。一级交易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法律等专业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场所和相应的设备;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场所、设备;
  
  4.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条件;
  
  5.具有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能够网上提供招投标政策、招标信息、评标结果等服务。
  
  第十二条 二级交易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大厅和相应的设备;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
  
  4.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条件;
  
  5.采用全路统一的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并与一级交易中心联网工作。
  
  第十三条 可按铁路局区域单独申请成立一个二级交易中心,也可由两个及以上铁路局区域联合申请成立一个二级交易中心。联合申请成立二级交易中心的,相关铁路局应推荐主办方,由主办方负责指导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职责:
  
  1.收集、存储和发布铁路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具有铁路建设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单位等)、物资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
  
  2.发布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以及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4.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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