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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49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发改委(局)、物价局、经信委(局)、环保局、监察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监察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023号)要求,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整顿规范我省电价政策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除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外,其他直购电试点用户暂停执行直购电试点政策。待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复我省直购电试点实施方案后,再行实施。
  
  二、根据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在藏区试行留存电量政策,其他地区停止执行。使用留存电量的工业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下一步,藏区留存电量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从2010年6月抄见电量起,对钢铁、水泥行业恢复执行差别电价。铝电联动政策不再执行。
  
  四、各市(州)、县自行出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政策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五、凡不严格按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有关电力企业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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