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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人社明电[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现就做好高温天气下职工劳动保护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安排高温下职工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12:00至15:00时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气温达到38℃(含38℃)以上时,用人单位经采取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的,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二、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各类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省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时间为6-10月。高温季节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三、加强高温季节下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四、加强高温季节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高温季节下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督促指导,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合理设置生产流程,科学定岗定额,适当减轻职工工作强度,减少重复机械操作,缓解高温季节下职工生理和心理压力,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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