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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12.《贴资格证相片页》1份。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每张照片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便揭取)。 申报人应按要求仔细填写有关表格,必填栏目不得留有空白,文字表述要清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 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照粤人社发[2010]177号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或申报资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四)申报同一个系列或同一个专业的两个资格的。 (五)未提交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六、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单位审核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核申报人的资料并公示,并将合格者申报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市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市(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者按申报渠道返回原单位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省人社厅复核,并由省人社厅颁发证书。 七、评审费用 按照粤人发〔2007〕35号文规定,受理申报材料后,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78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评审费直接缴入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八、其他要求 (一)送评材料应装入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单位所属地区及主管单位名称。 (二)申报人对粘贴在文件袋上的《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申报专业栏要准确填写。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准确导致错误的,后果自负。 (三)《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四个表集中放置,以方便取出。 (四)文件袋上要注明申报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免送错评审委员会。 (五)今年继续实行论文鉴定。论文(论著)材料须提供原件,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本人论文正文页即可(要剔除无关的内容)。同时单独提交对应的论文复印件1份,黏贴在《高级职称评审论文鉴定表》(见附件4)后面。往年已通过论文鉴定但未获评审通过的,原论文鉴定在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继续有效。 (六)申报人须提交“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用光盘制作,盘面用签字笔注明基本信息,不得黏贴标签)。 (七)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有关资格条件请参照附件5。 附件:1.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略) 2.建筑、建材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略)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略) 4.高级职称评审论文鉴定表(略) 5.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略) 6.各地市报送材料时间表(略) 7.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