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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制定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和维修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负责中央驻蓉机构小汽车编制的管理和市(州)领导机关小汽车编制的核批。 (七)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直机关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八)负责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审核并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九)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一)承担市(州)人民政府驻蓉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二)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口接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防空及交通安全等工作;指导和管理省直属机关婴幼儿园工作。 (二)财务处(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工作;管理房屋修缮经费,审批和监管修缮项目。 (四)房改办公室。 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直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除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省直单位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审核省直单位住房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督省直住房公积金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工作。 (五)车辆管理处。 研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原则和标准;编制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报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驻蓉机构小汽车编制的管理和市(州)领导机关小汽车编制的核批;指导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车辆的保险和理赔;制定省直各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省级重要会议和活动用车的调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