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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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