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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存在按本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三、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文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次季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定期报告数据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6.1”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更新);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六、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十七、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季报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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