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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商,现将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司债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的标准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第2.2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
  
  1、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
  
  1、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2、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所有发行人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三)对于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不提供净额担保结算服务,可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四)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相关资质评级下降,导致公司债券不再符合上述净额担保结算标准的,中国结算公司有权对其实施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
  
  二、调整公司债券可进行质押式回购的标准
  
  满足上述净额担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券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质押券用于相应市场的质押式回购业务:
  
  1、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公司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三、其他事项
  
  1、对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债券,以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出的债券部分,其在上交所的现货交易净额担保结算标准和质押式回购标准比照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执行;其在深交所的现货交易结算业务按现有规定办理,质押式回购标准比照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执行。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结算公司于2008年10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5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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