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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库〔201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1004”)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10年3月4日至8日,2010年3月10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
  
  二、“国债1004”期限1年,票面利率1.44%,2011年3月4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三、“国债1004”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其所承销国债的证券简称由四个汉字组成:如“招商证券”表示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国债1004”,分销证券代码为“101650”,分销结束后统一转换成上市交易代码“101004”。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国债1004”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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