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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其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节能应当坚持宏观调控、政策激励、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耗下降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省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用能单位。
  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节能减排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及消费模式。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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