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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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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积极推进妇幼卫生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我省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的有利条件,加大妇幼保健科研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科技重大专项,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加强妇幼保健技术基地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广泛开展国际妇幼保健科技合作交流,增强消化吸收先进医学科技的能力,加快推广面向城乡基层的适宜妇幼保健技术,为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长期在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制定和实施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养培训,深化医学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与技能。加强妇幼保健管理人员的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妇幼保健管理水平。
  
  六、不断深化妇幼保健机构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各地要根据国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的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对妇幼保健机构主要领导的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聘用。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等妇幼保健以及产科服务的医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和聘用。
  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科室类别、承担的工作任务、岗位设置、人员结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综合因素,核定各科室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岗位效能、工作效能、服务效能等为主要指标,通过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后进行分配,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
  妇幼保健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发[2008]13号)要求,将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作为民生改善主要指标,纳入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府统筹管理力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深入开展妇幼卫生先进县(市、区)和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妇幼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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