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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元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市外人士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精神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深化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须坚持热爱广元、关心广元、贡献突出、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优秀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以及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开放型经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转化战略、重大技术政策、七大板块产业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3、年缴纳税收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或近3年累计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5、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以较投资一般项目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六)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本市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
  
  (九)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十)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五条 成立广元市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联席会议副主任,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集市外侨办、台办、民政局、经委、商务局、招商局、红十字会、司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广元市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经本人同意,由县区政府、市级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向市政府推荐申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被推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报送市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汇总审查后向市政府推荐申报;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报送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汇总审查后向市政府推荐申报。
  
  (二)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推荐书,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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