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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与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形象与效益,切实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助推“五个重庆”建设,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如期实现“2012年基本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的奋斗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本着促进全市城乡饮水安全工作进一步重实效、上台阶的宗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对于已实现城乡饮水安全“整区县销号”的区县(自治县),在年度目标考核中重点就工程运行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及方式 第三条 市水利局具体承担对各区县(自治县)年度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相应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本着“尊重区县、服务区县、发展区县”的原则,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采取区县自查申报、市局复核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分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进行上网公示。 第五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坚持年终集中考评与日常检查督导相结合。年终集中考评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在每年12月上旬完成自查评分的基础上,将自查结果及加分证明材料报送至市水利局农村水利处,市水利局再组织人员集中进行量化考核;日常检查督导是指市水利局不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城乡饮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所形成的日常工作考核意见,包括进度信息、备案资料报送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前置条件、组织领导、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日常工作等七个方面(见附表1)。 (一)前置条件是对各区县(自治县)城乡饮水安全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的必备条件,具体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已验收工程出厂水水质达标、经审计稽查未发现重大问题、执行材料设备市级准入制、自觉执行“三公示”、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项不设置评分,但若任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则考核结果为零分,以下各项不再进行考核。 (二)组织领导是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对城乡饮水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而设置的项目,重点考核组织领导是否到位、目标责任是否落实、部门分工合作是否协调等。 (三)前期工作重点围绕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年度计划申报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建设管理重点考核“六制”执行情况以及质量监督与建设效果等方面。 (五)竣工验收具体考核年度建设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执行竣工验收一票否决制等。 (六)运行管理重点考核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水价机制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人员培训是否到位、应急供水预案是否落实等。 (七)日常工作重点对各区县(自治县)报送工程建设进度、相关备案资料及其他临时交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评分与等次 第七条 为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积极探索城乡饮水安全建设管理新机制,加大对该项工作宣传力度,出台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的相应政策,积极开展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等等,在年度目标考核时对完成上述突破性工作的区县(自治县)给予相应加分(见附表2)。 第八条 对于年度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在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受到市水利局通报批评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事件的区县(自治县),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减相应分值(见附表3)。 第九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等次,考核得分80-90分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