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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发改煤电[2010]35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煤矿企业:
  3月1日,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发生透水事故。3月28日,山西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加强我省在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迅速作出重要指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0〕22号)。根据通知精神,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在建煤矿安全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督促企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施工。有关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迅速整改。对不重视、不配合检查和整改不到位的煤矿企业,立即停止在建煤矿项目建设。
  
  二、本次检查要以防透水为重点,充分分析和吸取骆驼山、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的教训,对所有在建煤矿周边是否存在采空区进行全面摸排,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榆林地区尤其要对井下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地表含水层较厚、富水性较强的在建矿井重点进行检查。
  
  三、在建矿井必须严格实行“三不准”制度。即: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不准施工;没有先探后掘制度和专门设备、专业人员不准施工;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不准施工。凡有突水迹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建矿井,工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所有在建煤矿法人主体要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尤其对存在多个施工单位同时在井作业的一定要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严格标准,保证信息相互畅通。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重新审查,不合格的立即辞退;对施工队负责人严格审核,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以及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及时予以调整;监理单位必须随班监督施工单位按程序作业,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到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
  
  五、严格煤矿项目建设管理。对拟建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分析各种灾害因素,在设计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新建成煤矿,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六、请各地市和重点煤矿,根据省政府明电和检查组的要求,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
  联系人:王 昭
  电 话:87292400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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