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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用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保障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条件的,要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六、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待遇兑现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涉及的各项人事工作,确保人员聘用管理平稳推进,努力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供人才支撑和机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