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0]1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用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保障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条件的,要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六、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待遇兑现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涉及的各项人事工作,确保人员聘用管理平稳推进,努力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供人才支撑和机制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