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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10]0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区卫生局,市妇女保健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确保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顺利开展,卫生部制定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区县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我处。
  
  二、市妇女保健所要根据督导评估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区县的相关制度、文件资料、信息报表和服务对象人员等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市级专家对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区县开展专题质控督导,于4月30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上报我处。
  
  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成立联合市级督导组,于五月上旬对各项目区县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结果将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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