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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4)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健康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标准化工作;
  
  (5)明显减轻主要职业病危害,基本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四、措施
  
  (一)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
  
  1.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强化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2.落实企业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责任。企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3.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执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制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卫生部门负责起草地方职业卫生法规草案,拟定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权益的管理和保障;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保护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和竣工验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多发行业以及存在粉尘、铅、苯、汞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财政、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3.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1.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避免承接发达地区转移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限制、减少、逐步淘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产业和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准入的前置条件,做到项目建设与职业卫生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职业卫生评价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
  
  2.依法依职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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