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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初审及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市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由住所所在地县(区)经贸部门受理转报市经贸委,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市经贸委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研究一次。
  
  三、市经贸委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推动工作;市经贸委应会同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五、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对市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六、莆田银监分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参与市联席会议,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督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和系统风险处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施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市联席会议决定取消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由市经贸委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并抄送市工商局。
  
  八、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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