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我市是动物产品供沪的传统省(直辖市、自治区)之一,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动物及其产品重大安全事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实现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的目标,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世博会顺利举行。
  
  附件:1.重庆市2010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名单
  
  2.重庆市供沪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世界博览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62号)精神,结合我是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以保障供世博会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行为,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世博会期间全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确保供应上海市场动物卫生、动物产品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面达到100%。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并实现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供世博会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100%。
  
  三、工作内容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1.世博会供应基地的登记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经筛选推荐的世博会供应基地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登记,全面掌握企业生产规模和数量、产品质量控制、追溯系统运行等涉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派专人实施一对一的驻场监管,跟踪生产全过程,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立即停止供沪签证。
  
  按照上海市对入沪动物、动物产品企业备案的有关要求,世博会期间供沪动物、动物产品企业调整为18家,重庆市上海世博会期间动物、动物产品供沪企业名单见附件2。自即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为除前述18家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到达上海的检疫合格证明。
  
  2.养殖基地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辖区内世博会供应动物的养殖基地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应职责和任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驻场监管人员要监督养殖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场出栏动物免疫抗体进行抽检,严格报检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场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对检出的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必须达100%。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世博会备案供应的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基地。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签订责任状,派驻检疫人员严格按屠宰检疫有关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并督促企业做好兽药残留检测采样、监测工作,要做到“批批检”,发现违禁药物立即停止检疫签证,并实施追溯。对发现注水等违法行为立即通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动物产品冷库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进库索证登记、出库检疫出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