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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各项措施,对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套房一标价”,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各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出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实行廉租住房租售并举,解决资金制约瓶颈。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覆盖范围。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适用标准。继续深化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指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条件的城市,要研究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和上市交易的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省级备案制度。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利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现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2791万平方米52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市、县政府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落实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适当减免通信、供水、供电等入网、管网增容及有关经营性收费。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税收、土地、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六、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一)市、县政府要抓好健全和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落实。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抓紧清理和纠正已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符合的规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群众树立合理住房消费观念,稳定市场预期。
  
  (三)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尤其要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进行重点督查。各设区市也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力度,切实把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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