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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广元市荣誉市民推荐书》;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以被推荐人所在地的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以被推荐人所在地的司法、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被推荐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的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组织调查认为符合本规定的,报市政府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获得“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广元市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与广元市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以及组织广元市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联谊活动等,定期向其赠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联席会议审查报市政府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申报“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荣誉市民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荣誉市民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四)荣誉市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荣誉市民在本市直接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与“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十五条 授予“广元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