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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第二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市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0.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商务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41.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42.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43.在本市出版并公开发行宣传合肥的各类文艺作品(政府资助除外),给予版权人奖励。在院线放映的电影,每部奖励10万元;在市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每集奖励1万元;30万字以上单个文学作品,奖励5万元。 44.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45.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4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7.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48.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三维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9.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及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0.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网页游戏),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十三)其他 51.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比照第3条执行。 52.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5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二、用地政策 54.所有申报上述政策支持的项目用地必须合法合规。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55.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三、附则 56.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57.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市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兑现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或单位。 5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与国家和省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