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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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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货运源头调查,建立公示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开展调查工作。上报的货源单位由同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重点监管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由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
  
  (二)加大货运源头监管力度,规范运输市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认真组织运管人员开展进驻和巡查工作;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禁止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源头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货源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货源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货源单位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积极配合运管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四)组织开展培训,规范治超行为。要组织参与治超执法人员、货源单位负责人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统一持证上岗。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负责人、营运货车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合理装运、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五)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全市“三车”整治工作方案,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三车”的源头管理和监督。
  
  (六)开展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对治超站点、流动巡查队、货源单位、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企业等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予以问责,并追究其主管和许可机关的行政责任。
  
  (七)做好经费和应急保障,确保源头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治超专项资金,为治超工作提供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程序,开展文明执法。
  
  实施治超执法处罚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出示执法证;认真做好执法结果公示,防止非法变更处罚决定;开展阳光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超限超载违法主体实施罚款时,要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严禁治超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只罚不卸、多次驳运重复收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治理实效。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货源单位调查和人员培训,确定和公布市、县重点监控货源单位名单,各级运管机构派员进驻重点货源单位,对其他货源单位实行巡查。2010年3月30日起,正式启动以源头治超为重点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
  
  (三)强化督察指导,严格责任倒查。
  
  各级货运源头治理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源头治超工作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获已出场(厂)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治理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的程序,对货源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源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县有关领导要对各治超点组织不定期暗访检查,确保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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