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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手足口病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保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手足口病疫情迅速上升,呈现范围广、病例多、重症多、死亡多和病情发展急等特点,近日卫生部制订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7号,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市民尤其是儿童身体健康,确保世博会顺利举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配合做好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场所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加强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晨检、消毒隔离、健康观察、因病缺勤缺课登记以及发生疫情后关班(园、校)等防控措施和儿童娱乐场等公共场所消毒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和网络直报系统监控,定期分析研判疫情趋势,按照相关工作方案开展病原学监测,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最大限度地控制疫情。
  
  三、各级卫生监督所要继续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预防性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手足口病病人分类及处置流程》等文件要求,做好手足口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重症病例的转诊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部印发的《乡村卫生人员手足口病防治手册》(登陆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电子版本)近期下发至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服务站,确保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人手一册,提高手足口病诊疗敏感性。市级定点和后备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努力降低病死率。
  
  五、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手足口病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12320热线等多种形式,针对外来人员聚集地、托幼机构、学校和医院等重点地区和场所,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教,进一步提高目标人群的防病意识和就诊意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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