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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今年以来,我省手足口病疫情形势日趋严峻,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手足口病大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重症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医政处。联系人:赵莉萍,电话:025-83620876。
  
  附件:江苏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培训方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培训方案
  
  

  
  为提高重症手足口病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治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目前疫情形势和上级部署,研究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1、定点医院救治重症手足口病的能力提高。
  
  2、基层医务人员(农村、社区)能早期识别诊断手足口病重症患儿,掌握重症、危重症患儿抢救技能,实施有效的救治措施。
  
  3、患儿家属(重点是农村地区、外出务工群体)了解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以及送院就诊指征。
  
  二、培训对象
  
  1、省级负责:市级专家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picu/儿科医务人员的救治培训。
  
  2、市(县)级负责:县级专家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务人员的救治培训。
  
  三、培训形式
  
  1、进修
  
  确定南京市儿童医院、苏大附儿院、省人民医院及南医大二附院为省级培训基地,负责13个省辖市(每市1所,对口关系见附件1)儿童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picu/儿科医师、护士的进修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短期培训
  
  (1)省厅委托省医院协会举办若干期短期培训(1~2天),组织省级专家组成员对市级专家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儿科(进修类除外)医务人员进行救治培训。
  
  (2)市、县卫生局举办若干期短期培训(1~2天),组织市级专家组成员或进修类人员对县级专家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医务人员进行救治培训。
  
  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对于手足口病重症、危重症的救治要点做到人人过关。
  
  四、培训内容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版)》、《江苏省手足口病临床诊疗指南(2010年版)》和《小儿实用急救技术》等。
  
  五、实施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定点医院要对手足口病疫情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高度重视重症、危重症患儿的医疗救治工作,从建设儿童重症医学人才队伍的长远战略出发,精心组织儿科医务人员救治培训工作,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重症手足口病救治能力,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手足口病死亡病例分析讨论,寻找死亡病例的特征和规律,发现新的对策,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救治工作。
  
  2012年底前,完成省辖市儿童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picu/儿科医师、护士培训工作。各省级培训基地将负责辖区进修人员的详细信息(填报附件2)、培训计划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2010年底前,省医院协会和各地市、县卫生局完成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短期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名单(填报附件2)于培训结束后2周内报省医院协会。期间,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地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附:
  
  1、省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医务人员进修对口关系表
  
  2、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医务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表
  
  附1:
  
  省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医务人员进修对口关系表
  
  

序号

基地所在医院

对口培训单位

1

江苏省人民医院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2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3

泰州市人民医院

4

南医大二附院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5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6

淮安市妇幼保健院

7

南京市儿童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

8

徐州市儿童医院

9

盐城市妇幼保健院

10

宿迁市人民医院

11

苏大附儿院

苏州市立医院

12

无锡市人民医院

13

常州市儿童医院


  
  附2:
  
  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医务人员培训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单位

科室

职称

工作年限

电话

培训性质

(短期、进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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