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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后期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中标人:
  
  近期,部分采购人反映在工作时间联系不到总协调人,导致无法及时进行项目咨询和有关情况反映,还有部分京外单位所在城市协议供货商数量不足,不能满足“货比三家”的采购要求。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后期管理,为广大采购人提供更加优质、满意的服务,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中标人应同时公布公司总部联系人、项目总协调人和各地区主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为确保在工作时间内及时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各中标人的项目总协调人即日起登陆“供应商平台”,在“中标单位总协调人联系信息”的备注栏里添加公司总部联系人、各地区的主管负责人,并详细填写座机、手机电话,作为无法联系到总协调人时的补充联系方式。项目总协调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并登陆电子系统进行变更。
  
  二、各中标人授权的各地协议供货商应符合招标文件数量要求。为确保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满足资质、数量要求的供货商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各中标人的项目总协调人即日起全面核查全国范围内授权协议供货商的数量,对不满足招标文件数量要求的省(市)进行及时补充更新,同时确保在省会城市有三家以上的协议供货商。
  
  三、各中标人应全面核查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及时调整更新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各中标人应于每月20日前对其全部中标产品市场价格进行核查,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的,必须及时传真告知采购中心并在电子系统中进行价格调整。
  
  请各中标人按照以上要求,于2010年7月30日前登陆电子系统对有关信息做出相应调整,采购中心将对各中标人协调人信息、代理商数量、最高限价等调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招标的评价依据。联系电话:83084967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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