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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尽快提升防护水平,减少和控制高毒物质危害。要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尤其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防护技能和防护意识。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高毒物质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对于高毒物质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对因高毒物质危害治理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既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专项行动深入的重要抓手。各地要认真部署,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也要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检测机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检测调研,掌握第一手数据,突出工作重点,将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引向深入。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联合督查各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届时将把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一并纳入督查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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