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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农卫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要求,为顺利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提出的用三年时间,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
  
  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卫生人员培训。
  
  一、项目目标
  
  通过开展培训,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具体包括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妇产科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下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1.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30856所乡镇卫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团场医院(按照乡镇卫生院安排)各培训1名妇产科人员(含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招聘的从事妇产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共培训30976人,培训对象为乡镇卫生院中具有一定妇产科临床经验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130天。
  
  2.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30856所乡镇卫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团场医院各培训2名卫生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共培训61952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对象、内容、方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地方需要进行安排,每人培训时间为5.5天。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457349个村卫生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617个连队卫生室(按村卫生室安排)各培训1名卫生人员,共459966人,主要开展妇产科基本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获得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村卫生室人员到乡镇卫生院集中接受培训,为期5天。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30856个乡镇卫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团场医院各培训1名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共30976人。学习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为期5天。
  
  5.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1627个县(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5个团(按县级安排)各培训1名管理人员,共1692人。通过学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提高其管理能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期7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由卫生部制订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编制培训大纲(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大纲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抽查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培训具体要求,选编教材,开展监督评估等,所需的管理、督导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应当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在地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农村卫生主管处室牵头落实。
  
  (二)资金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详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不足部分应当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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