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农财字[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棉花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棉花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棉花良种
  
  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为出发点,按照“全面覆盖、整体推进、因地制宜、补贴农民”的思路和“品种择优、公开推介、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公开推介良种、农民自愿购种、落实种植面积、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补贴方式,对全省农民种植棉花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良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棉花良种补贴,努力稳定棉花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改善品质。力争2010年我省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以上,总产90万吨以上。
  
  二、实施规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2010年,中央棉花良种补贴继续实行全覆盖,即对6月20日前出苗(移栽)的棉花,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
  
  (二)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棉花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公开推介棉花良种。立足提高我省棉花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按照“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择优原则,省农业厅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筛选出鲁棉研28等45个棉花主导品种,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开推介。详见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山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棉花良种补贴推介主导品种的通知》(鲁农棉字〔2010〕1号)。
  
  (二)农民择优自愿购种。根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农民可在通过山东省或国家审定、适宜当地区域种植的棉花品种中自愿择优选择。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应加强主导品种的宣传,引导农民选择使用适应当地生产需要的推介品种,到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良种,但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购种,严禁省级以下农业部门进行品种推介活动。
  
  为发挥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的示范展示作用,高产创建项目县(市、区)可在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发放、项目区棉农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团购等形式统一供应良种,以保证高产创建项目区品种的一致性。
  
  (三)严格核定并逐级上报棉花种植面积及品种。棉花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由农民自报面积、核实、公示、确定、汇总上报5个环节组成。农户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据实向村委会申报棉花种植面积和品种,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期内,应当听取农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棉花种植面积和品种进行汇总审核,于 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7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8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补贴面积和品种由县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直接按要求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国营农场植棉面积由农场职工自行申报,国营农场按照上述程序组织公示确认后,统一汇总报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当地农业、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复核后,逐级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健全棉花良种补贴面积核定档案。各地要按照“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棉花良种补贴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明细档案,乡镇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到户清册(详见附表2)一式两份,分别用于行政公示和村委会上报乡镇,村委会上报乡镇的到户清册要由农民签名并按手印。乡镇人民政府要收集、保存村级分户农民植棉面积公示影像资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