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劳社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规定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所规定的缴费年限的职工。
  
  二、受理地点
  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或个体人员,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行政审批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市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在各区(市)县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或个体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点提出申请。
  
  三、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市受理窗口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周四。各区(市)县受理时间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审批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标准
  (一)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从事的工种列入了所在行业特殊工种退休目录并达到了规定年限,且档案记录完整、准确;
  
  五、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应将当年实际用人情况和需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情况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公示。
  2、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职工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当月,由申报单位填写《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携职工个人原始档案和社保缴费清单原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二)个人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办理程序
  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当月,由本人携个人原始档案和身份证、社保卡及社保缴费清单原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报提前退休,其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完整的,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对其档案资料不齐全、记载不完整的,应当场书面告之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七、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和公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八条“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每年1至3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申报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名单公示申请》,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收到的投诉或举报情况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42号)予以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