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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自年度全市交办会起,一个月内各会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征求意见,办理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要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结束。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情况,在网上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跟踪表”。办理结果一般分为“a”、“b”、“c”三类。
  
  (一)解决与采纳类(a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已经办成或在年度内能够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市领导、承办单位领导的重视,明确作出具体批示,并得到落实。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吸纳到当年制定的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
  
  4.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已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后,建议、提案者表示认可。
  
  (二)列入计划解决类(b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即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并在答复提案者时明确落实时限。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承办单位认可,并被列入调研课题。
  
  (三)留作参考类(c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难以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留作工作参考。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超出本市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每年下半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a”类结果的落实情况和“b”类结果的转化情况,促使“b”类结果转化为“a”类,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采取多种方式,重新进行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同时与代表、委员加强交流沟通,力求达成共识。
  
  第二十条 主办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30天内,向各交办单位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所有的办理工作在当年11月前结束。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将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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