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自年度全市交办会起,一个月内各会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征求意见,办理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要在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结束。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情况,在网上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跟踪表”。办理结果一般分为“a”、“b”、“c”三类。 (一)解决与采纳类(a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已经办成或在年度内能够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市领导、承办单位领导的重视,明确作出具体批示,并得到落实。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吸纳到当年制定的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 4.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已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后,建议、提案者表示认可。 (二)列入计划解决类(b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即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并在答复提案者时明确落实时限。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承办单位认可,并被列入调研课题。 (三)留作参考类(c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难以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留作工作参考。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超出本市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每年下半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a”类结果的落实情况和“b”类结果的转化情况,促使“b”类结果转化为“a”类,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采取多种方式,重新进行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同时与代表、委员加强交流沟通,力求达成共识。 第二十条 主办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30天内,向各交办单位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所有的办理工作在当年11月前结束。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将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