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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财会[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覃前进、曹洛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委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覃前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a0248)、曹洛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2614420)。
  
  三、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覃前进。
  
  四、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锦隆花园锦华阁b404,邮政编码:518054。
  
  五、深圳中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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