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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无营业运输证或在本次发文登记时已经退出运输市场的水泥、木质运输船舶不属补贴范围。
  
  三、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后续管理
  (一)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市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水泥和木质船舶的检验发证申请。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珠海市辖区内禁止所有水泥和木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和相关的装卸货物、载运乘客等行为。
  
  四、认真做好珠海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成立珠海市交通系统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关小帆,副组长:曾进崧、陆根祥
  成员:赵贤广、周国庆、匡澍、许强、林汉荣、王本贤、黄庆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的各项工作。
  主任:许强,副主任:林汉荣、王本贤
  成员:卓晓燕、布润平、陈劲翔、梁建威、吴玉芳、潘志新
  (二)召开全市水运管理部门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交通水运工作实际,将该项任务作为调整水运结构,推行节能减排,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人:陆根祥,时间:2010年3月)
  (三)督促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召开企业(船主代表)座谈会,宣传国家政策,了解船主对强制淘汰退出运输市场补贴标准的意见,并做好每一艘淘汰船舶的登记工作。(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3-4月)
  (四)落实拆解船厂与相关船厂进行沟通协调,就拆解船舶的方式达成意见,必须做好防止污染工作。(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3-4月)
  (五)与市及各区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就补贴资金、发放形式(程序)等达成共识,作出安排。(责任人:林汉荣,配合:黄鹤莲、黄爱莲、赵贤广、周国庆、匡澍,时间:2010年3-4月)
  (六)根据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市政府新的批示精神,组织召开管理部门会议(珠海海事局、市水运处、斗门区交通运输局〈斗门区交管所〉、金湾区交管总站、万山区经发局等单位领导参加),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工作。(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3-4月)
  (七)代拟起草《珠海市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公告》,并就公告内容商市法制局、珠海海事局完成审核后,以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名义联合行文向市政府请示,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珠海市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公告》。(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5-6月)
  (八)组织拆解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及执法检查。
  1、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负责督促船主将水泥和木质营业运输船舶送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船厂拆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全过程。 (责任人:王本贤,时间:2010年7-10月31日止)
  2、船主凭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解船舶证明,到各区财政(交通)部门领取补贴资金。(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7-11月20日止)
  3、凡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进行拆解的船舶不予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将停止受理水泥和木质船舶的年度核查和检验及签证的申请,并对辖区内所有从事营业运输行为的水泥质和木质船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时间:2011年1月1日起)
  4、凡拥有水泥和木质船舶从事营业运输的船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时承担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责任,自行做好转产和自谋职业工作。(责任人:船主)
  5、已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船主在申请更新(购/建)船舶时,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予以及时办理,若属省、部(珠航局)审批权限,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并协助申办工作。(责任人:林汉荣)
  (九)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负责督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加强对水泥质、木质船的强制淘汰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为辖区内水泥质、木质船主转产、转业提供指引和帮助。(责任单位:区政府)
  (十)对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进行总结。(责任人:林汉荣,时间:2010年11月)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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