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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0]113号、苏财综[2010]21号、苏教财[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南京艺术学院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艺术学院:
  你院《关于新增专业收费的请示》(南艺财字[2009]11号)收悉。鉴于你院近年新增部分专业,为促进学科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艺术学院2000年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0]1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新增专业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增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绘画(书法)、广告学、摄影、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学费,按照绘画、设计、工艺美术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二、新增导演、公共事业管理(影视策划与制片)、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录音艺术等专业学费,按照影视表演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新增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艺术教育(音乐教育)专业学费,按照音乐表演(其他)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四、新增舞蹈学、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公共事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艺术管理、文物鉴赏与修复、文化产业管理、艺术管理)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9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此前在校生学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请接文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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