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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浙发改投资[2010]2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富阳市发改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对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富发改前期〔2010〕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出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0〕11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解决富阳市大源区块和春江街道部分区块污水处理的问题,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意建设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单位为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富阳市大源镇与春江街道交界处,春江污水回用一期工程东北侧,春永公路南侧。总用地面积5.93公顷。
  
  三、项目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采用好氧活性污泥法结合射流曝气工艺,出水水质标准执行《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dhjb-2001)第二时阶段标准。
  再生水利用规模为7万立方米∕日,采用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282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1099万元,建设期利息1406万元,流动资金324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企业自筹7832万元,商请银行贷款14997万元。
  
  五、项目提出的节能方案和资源有效利用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下一阶段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要求实施。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杭州市)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浙规选审字第〔2009〕262号)、《关于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07〕005号)、《关于富阳市大源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富环开发〔2008〕86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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