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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公共机构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为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延荣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落实一个科(室)承办,确保本部门(单位)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本地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知识竞赛、节能周、节能体验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法规和政策,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为公共机构节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培训,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节能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培训工作,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责任人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和节能规划、节能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制度 (一)科学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下发。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该《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全面完成。要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启动“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和下属机构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从2010年起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目督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明确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加强节能目标的责任约束。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及奖励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考核体系,从建立制度、建设节能管理系统为主的定性考核逐步过渡到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为主的定量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要按照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工作。要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费状况实时监测。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能源消费统计,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规定做好能耗统计工作的季报、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