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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对外挂牌,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1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农村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承担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宗教界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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