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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四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上报县安监局登记、建档(属于市属以上企业的四级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市安监局登记、建档);三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市安监局登记、建档;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省安监局登记、建档;一级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登记、建档。
  
  3抓好重大危险源企业建档数据录入的培训工作。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要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要求,组织各级各部门及企业有关人员就重大危险源建档数据录入开展技术培训,确保数据录入准确。
  
  4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以及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的整改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不履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检测、评估和申报备案等法律义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罚,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管理失控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重大危险源监管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理顺体制,认真抓好《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平台。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实时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三)组织技术培训,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学习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此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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