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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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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推动深圳区域性保险中心建设。支持深圳市积极引进各类保险机构,不断丰富深圳保险市场体系。研究在深圳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试点。支持深圳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支持在深圳设立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在深圳创业板上市。支持深圳大力发展保险精算、保险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风险、满足资产配置需要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参与深圳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十一)研究制定加强深港保险合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cepa框架协议内,研究支持香港保险机构进入深圳市场的政策。研究放开香港居民及机构进入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限制和下放相关审批权限。积极推动深港两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互认。
  
  四、深圳市政府的主要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深圳保险工作的指导。将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深圳市保险创新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度。将深圳保监局纳入全市“三防”、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医疗、养老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的组织机构之中,指导和推动保险业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
  
  (十三)落实保险业改革创新的相关政策。为保险业投资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选择符合条件的医院或养老院作为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参股的试点。研究政府部门运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各相关行业研究推行由雇主补助、保险公司优惠、个人自担和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小额人身保险,选择重点行业积极推进试点。积极探索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的有效合作模式,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的部分环节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公共突发事件的风险保障安排,发展与突发公共卫生、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相关的保险产品。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等形式,大力推动科技保险以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的发展。支持深圳车险信息平台建设。为保险公益宣传提供资金支持,大力推动保险宣传服务进社区,进一步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形成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十四)支持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支持保险监管部门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深圳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合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假保单、假赔案、假机构”等各类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深圳保险业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支持深圳保险业开展行业征信系统建设,将保险业纳入全市征信体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促进保险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五、双方合作协调机制
  
  (十五)领导互访机制。双方领导不定期进行互访,共同协商确定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的重大事项,并积极推动落实。
  
  (十六)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机制。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金融办作为协调联络单位,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并组织落实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十七)保险业重大课题研讨合作机制。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共同举办高规格的保险国际论坛,合作开展保险业重大课题研究,提高保险业理论研究水平和深圳保险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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