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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国家减灾委和民政部的总体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应急管理2010年工作要点》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市将从2010年起启动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做好2010年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服务平安世博,应对汛期救灾减灾工作,提高综合救灾减灾能力,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本市街道、乡镇层面的灾害信息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人数为250名左右。其中,在2010年4月底前,重点完成世博园区有关区县及街道灾害信息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人数为50名左右。
  
  二、鉴定等级及内容
  
  灾害信息员职业(工种)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鉴定内容分为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国家减灾中心指导下,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申报条件
  
  灾害信息员职业(工种)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执行。
  
  1、五级(初级)的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2)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四级(中级)的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4)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相关专业是指:统计、地理、灾害管理、经济、公共卫生、农业、会计等专业。
  
  四、鉴定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照片、两寸照片各一张(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2、各区县民政局汇总街道(乡镇)申报人员信息,统一向上海市民政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上海市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4、参加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2011年底前补考仍未通过的,单项合格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5、上海市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考试安排,将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相关材料及鉴定结果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
  
  五、有关要求
  
  1、做好考务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工作。上海市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做好资格初审、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等各项工作,为鉴定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2、强化鉴定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培训,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3、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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