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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法监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9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监管责任,保证监管效果,根据《行政许可法》、《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消毒产品卫生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程序
  
  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不含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复核后,由我厅审签、发证。
  
  消毒产品中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由各市对生产现场和申报资料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前的技术指导,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进行许可受理、资料审核,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发放卫生许可证。
  
  济南和青岛两市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继续执行《关于授权济南市卫生局行使部分省级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权限的批复》(鲁卫法监字[2007]28号)和《关于授权青岛市卫生局行使部分省级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权限的批复》(鲁卫字[2005]40号),工作职责维持现状,按现行程序运行,我厅为其许可编号预设号段,其中:济南为“鲁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0500-0599号”,青岛为“鲁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0600-0699号”。两市应于每季度末将消毒产品许可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并及时在各自网站进行公告。既生产消毒器械或卫生用品,又生产消毒剂的企业,仍由我厅负责审批。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核工作,保证消毒产品质量。我厅对各市消毒产品审批、审核工作定期组织稽查,每季度从各市上报的企业中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复核,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我厅将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该市的现场审核和许可权限并予以通报。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监督检查频次均不得少于1次,省卫生厅监督抽查企业数不少于企业的2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各地依据《行政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立案处罚并监督执行,对由此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各地承担。但如需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各地应严格调查取证,报我厅合议和听证后,由省卫生厅下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厅将对各地消毒产品监管情况定期组织稽查,对监管不力、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消毒产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市,给予通报批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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