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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接上页]
(七)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设副主任2名,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副主任应当认真协助质控中心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质控专家组成员不少于21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由质控中心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质控专家组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质控专家组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划分为若干小组。
  
  第十三条 质控专家组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参与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出具《督导意见书》(内容应当涵盖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发展规划;
  (四)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
  (五)负责论证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
  (六)负责论证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七)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及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业务难题;
  (九)完成质控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9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其中设秘书长1名,秘书8名,秘书中应当有2名专职人员。
  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质控管理秘书处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实施质量控制计划;
  (三)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形成《质量控制报告》,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
  (五)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定期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开展质量控制督导;负责对《督导意见书》初审,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
  (六)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七)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开展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
  (八)负责组织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完成质控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组织对质控中心工作检查和考核。对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行政部门拨付质控中心经费1:1比例匹配相应经费。
  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对质量控制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质控规范

  
  第十八条 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应当如实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应当逐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制订、修订的有关质量控制程序、计划、评价指标、督导方案等,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质控中心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质控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当年度工作计划;7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12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下半年和当年度工作总结。
  上半年统计时间自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下半年统计时间自当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
  
  第二十二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分析评价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收集、综合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一季度的质量信息,进行质量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质量控制报告》,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质量控制报告》及其原始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督导意见反馈制度,质控专家组成员在完成督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督导意见书》交质控管理秘书处,质控管理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导意见书》初审并报送主任,质控中心主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质控管理秘书处反馈给被督导单位,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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