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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企[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认真做好我省辖区内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调查,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1999年以来,享受中央财政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中央及下放地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涉及企业社会职能移交的,均纳入本次调查范围(详见附件),对附件外符合调查范围的企业一并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
  
  (一)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基本情况。
  
  1、中小学、公安(消防)、医院、离退休管理机构、供水、供暖、供电及其它公共服务机构,应移交、已移交、未移交情况。
  
  2、中小学、公安(消防)2009年末人员情况,2009年当年经费支出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破产时中央财政核定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累计支出以及经费结余情况。
  
  3、供水、供暖、供电、医院、离退休管理机构2009年末机构基本情况,2009年当年经费支出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破产时中央财政核定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累计支出以及经费结余情况。
  
  4、供水、供暖、供电、医院需要改造费用测算情况,包括设施设备费用测算情况以及其他间接费用测算情况。
  
  (二)破产企业未移交或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办社会职能机构情况及原因。包括:应移交办社会职能情况,实际移交情况以及未移交情况。详细说明未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的原因。
  
  (三)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经验。各地在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企业减轻负担、为政府优化办社会资源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情况。
  
  (四)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移交办社会职能存在的具体问题,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员安置、基础设施改造、人员安置费用及基础设施改造资金筹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政策建议,重点针对人员如何安置、人员安置费用及基础设施改造资金如何筹措提出政策建议。
  
  三、调查中需上报的有关材料及凭证
  
  国家批准的企业破产批复文件;企业破产预案;法院破产裁定通知书;财政专员办审核意见书;财政部批复的破产费用文件;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移交协议书;财政部门的2009年学校、公安决算;2009年社保机构发放的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明细表;2009年度未移交学校、公安(消防)、供水、供暖、供电、离退休管理机构、医院、其它公共服务机构决算;已对移交医院、供水、供暖、供电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需提供工程决算。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市县、省直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此次调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辖区内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遗留问题难得的政策机遇。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省直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相关部门及企业骨干人员成立调查工作组,认真细致开展调研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关市(地)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含所属县)调查工作;省龙煤集团负责做好所属四大矿业集团未移交机构调查工作,并将调研结果上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四大矿业集团所在市(地)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四大矿业集团已移交机构调查工作;龙煤控股集团以外省属企业调研报表及调研材料通过所在地市财政部门上报。
  
  (三)上报及会审时间。
  
  1、上报时间:各地市(含所属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企业务于2010年4月12日前,将调查报告和调研表(表用excel软件编制)上报到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赵烨;联系电话:045153607802;邮箱:cztzy@126.com。
  
  2、会审时间:省财政厅将于4月中旬组织会审,届时将听取有关地市财政局和省直企业汇报,请各单位指派一名主管领导亲自汇报。具体会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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