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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生态城市建设成果,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0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下称“环保标志”)管理,以环保标志为载体,建立全市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形成包括排气超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高排放车辆限行使用、老旧车辆逐步淘汰、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控制外地车辆污染等为主要内容的系统措施,缓解我市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压力,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2010年4月10日起,在全市环保标志核发点对我市新注册登记汽车和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二)2011年6月前基本完成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首次发放。基本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掌握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情况,筛选出我市高排放车型及重点监控车辆。
  
  (三)2011年6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1、环保标志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的样式统一制作、发放,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2、2010年4月10日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办理环保标志。在用车辆必须提交有效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件,方可办理核发、补发及换发业务。
  
  3、根据省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在各机动车安检机构、新车注册登记点、汽车排气检测站等设立12个核发点(见附件),其中新入户车辆在市新车注册登记点领取环保标志,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各安检机构领取环保标志,外籍车辆、需技术鉴别的车辆到排气技术鉴别机构领取环保标志。标志核发点应设置专门办事窗口和专用通道,公示所有办事程序。
  
  4、市环保局做好环保标志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环保标志录入工作人员的录用、岗前培训以及电脑、打印设备的购置,完成环保标志、宣传册、服务指南、宣传画报、各类表格编制和印刷,准备工作在2010年3月中旬完成。
  
  5、2010年3月份制作环保标志宣传广告,联合媒体制作专题报道,利用驾协手机信息发布平台对广大车主宣传环保标志的工作内容。
  
  6、市环保局逐步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及执法查询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公众查询平台,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车辆排放信息,确保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公平、公开、科学、高效。
  
  7、为不影响符合环保要求且长期行经我市的外籍汽车在限行区域通行,我市设定排气技术鉴别机构为外籍汽车提供环保标志核发服务。
  
  (二)制定高排放汽车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高排放车辆的监督管理。
  
  1、市环保局委托环境科研机构,对我市城区及个别机动车保有量大的镇(区)进行城市空气质量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影响开展研究,划定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主要区域,为我市设定高排车辆限行、禁行区域提供科学依据。
  
  2、市环保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根据我市空气质量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影响的研究结论,共同规划我市高排放汽车的限行、禁行区域或路段。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以环保标志为依据,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制区域通行措施;对在限制路段行驶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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