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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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