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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九条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缺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补办。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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