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全的。
  
  第八条 (定价方法)在合理审核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成本基础上,统筹考虑研发成本、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根据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率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生物医药产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发创新。
  
  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品与普通药品实行分类评审,按照创新药品的质量及服务等因素进行评标。
  
  第九条 (定价程序)
  
  (一)属于国家定价目录内的创新医药产品,在企业递交资料齐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审核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允许企业在国家审核结果下达前暂按本市申报价格执行。
  
  (二)属于地方价格管理范围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递交资料齐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核,按规定召开医药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并可在原有集体审议代表单位基础上邀请价格工作督察员参加,经审议通过后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按国家规定需要成本调查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召开医药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前,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按规定加快进行专项成本调查。
  
  第十条 (其他)各有关企业应承诺递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递交虚假材料情况的,企业应按承诺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