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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接上页]

  7.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检验。
  
  8.业主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在当月20日前统计汇总后报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我市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是在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规划局,市政府政研室,中石化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杭州销售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环保验收方案,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环境效益进行评估;牵头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办法;负责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全市统一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审验,及时协调处理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市公安消防局:制订消防工作预案,负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和验收。
  
  4.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
  
  5.市质监局:对改造后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测、鉴定,确保不因改造影响罐体安全性能;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鉴定。
  
  6.市交通局: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核发油罐车道路运输许可证。
  
  7.市财政局: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二)政策保障。
  
  为推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对提前完成治理任务经检测验收合格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油品经营单位进行奖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负责汇总并向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财政局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名单及奖励经费标准,市和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奖励经费,确保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项目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偷工减料或逾期不整改及拒绝整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经营资质进行重新评估,直至依法收缴其经营证照。对未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市发改委不予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初审;对未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油罐车或经质监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油罐车,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
  
  (三)宣传保障。
  
  要加大对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配合推进治理工作,督促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为减少我市大气灰霾现象,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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